三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二〇二〇年修订) - 数字经济学院

三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二〇二〇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2-01-20

为了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国家助学方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生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三亚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奖励金额标准

国家助学金具体分为2档:第1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第2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3300元。

三、参评资格

(一)评选年度获得当年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

(二)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评奖当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1.学业延迟学年者;

2.提供虚假家庭贫困证明材料者;

3.参评当学年因违纪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或其他纪律(党纪、团纪等)处分以及处分未解除者。

四、评选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无超出自己消费能力购买高档名贵的学习和生活用品现象;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同等条件下,按资助等级优先考虑下列情况学生:

1.父母双方或一方去世,家庭收人微薄,无固定经济来源;

2.父母双双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

3.家中直系亲属中有病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拮据:

4.家中兄弟姐妹同时上大学,经济难以承受;

5.家庭经济基础较差,突遭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短期内难以恢复正常;

6.本人或父母发生意外事故,家庭及亲友无力支付其学习、生活及医疗费用;

7在家庭经济条件不佳甚至困难情况下,努力缴清或缴纳部分学杂费;

(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享受国家优抚抚恤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子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城乡低收人家庭学生应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一档资助。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济困难学生,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要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

1.有在外租住历史;

2.人际交往(含男女恋爱)中有不合理开支行为; 

3.超出经济能力范围购买高档电脑、数码相机、高端智能手机、名牌化妆品、名牌服装、贵重金银配饰等奢侈性消费品。

五、评选程序

(一)宣传动员:评选前期,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评选文件的精神要求对各学院进行评选操作程序培训;各学院奖助金学金评选领导小组组织思想导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政策宣传;思想导师指导各班级召开主题班会,积极宣传,动员 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

(三)班级初审和公示: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评议学生家庭经济、日常生活消费等各方面情况,评议通过后在班级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

(四)学院复审和公示;学院奖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字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初审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工作日,无异议后将《三亚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和学生申请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纵质版、电子版)上报教务处。

(五)学校审核和公示:教务处将各学院申报的学生材料汇总,并逐一审核学生材料后,组织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召开国家助学金评审会议,根据会议评果形成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海方教育厅审批,最终狭奖结果经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学院。

六、国家助学金发

国家助学金以现金的形式逐月发放。

七、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的情况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二)获资助学年度违法、违纪者;

(三)获资助学年度超出个人经济能力购买高消费物品,有不合理开支行为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